延安昱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236号
 
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0年10月7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磊,韩树玲,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
法定代表人:程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世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30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1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    菲 
审   判  员     霍 雨 枫
审   判  员     高 喜 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院
 印)法 官 助 理     秦    雪
书   记  员     白 晓 宇
202106236196010071319016127271960100704189161060030576577662020063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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