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诚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538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迪,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诚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敏,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古蔺县东新镇呐喊村****/div>

法定代表人:何川,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诚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