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538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迪,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诚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敏,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古蔺县东新镇呐喊村****/div>
法定代表人:何川,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诚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