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575号之二
原告:古蔺县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水口镇水口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CBA56。
法定代表人:阮小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东新镇呐喊村四组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GL77C。
法定代表人:李选,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口分公司,住所地:古蔺县水口镇水口社区富民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598FM9M。
负责人:李选。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波,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雄友,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蔺县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古蔺县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蔺县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2元,减半收取计1224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古蔺县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绍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