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194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男,住古蔺县。

被告: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古蔺县古蔺镇环城路迎宾大道397号,工商注册号:×××96,组织机构代码:MA61UGL77,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GL77,法人代表:李选、何川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现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祖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