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82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环城路兰尊大酒店附楼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GL77。
法定代表人:何川。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