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82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环城路兰尊大酒店附楼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GL77。

法定代表人:何川。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