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秀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卓秀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悦之鑫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9005执18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卓秀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杨市办事处章华南路205号。
被执行人:开封市悦之鑫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卞东产业集聚区吴娘庄社区吴娘庄西路106号。
本院在执行湖北卓秀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悦之鑫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开封市悦之鑫钢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世平
审判员  刘宇翔
审判员  胡晓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德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