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3915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建筑行业从业者,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农垦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7元,减半收取计10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