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5民初175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自由职业,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农垦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自由职业,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