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秀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5民初175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自由职业,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农垦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自由职业,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