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民初133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市人,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乘马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MF2R7D。住所地:潜江市杨市办事处章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红,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6758.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春节过后,原告受被告雇请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位于湖北省××××)从事钢筋工工作,每天工资260元2019年7月7日上午8时许,原告在作业中不幸从高处坠落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但被告均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遂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原告受伤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是在K8标段广水河大桥桥梁进行下构作业时坠落受伤,该地点位于广水市××河村,并非原告所述在孝昌县境内。因此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广水市境内,且被告住所地也不在孝昌县辖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由提供劳务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交了证据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说明》、《公路用地表》、《武汉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大随至汉十段路线设计图》及证据二、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能够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广水市境内,被告住所地为潜江市,被告湖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潜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