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正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701民初55号
原告:新疆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伊犁路3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68897615K。
法定代表人:罗顺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正时,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阜康市。
原告新疆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正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展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洪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高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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