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桃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桃园镇仔仙村。
法定代表人:顾新刚,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宏,江苏金合(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明,江苏金合(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循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殷庄路以西、金马路以南、祥云路以东、新天地汇邻湾广场第3幢1单元6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路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睢宁县桃园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循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民初6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睢宁县桃园镇人民政府二审提供新的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民初69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单德水
审判员 孟文儒
审判员 曹 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