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高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碾*****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772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向阳沟东方**16楼A1,系延安高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电信东区东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459795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小区11-2-401室。
本院在执行延安高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2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鸿建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39228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21元、执行费5784元。
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延安高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鸿建筑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果。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