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延鸿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中天凯撒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天凯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 上诉人***鸿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天凯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鸿建筑有限公司对案涉款是否承担支付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送达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鸿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