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天凯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
上诉人***鸿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天凯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鸿建筑有限公司对案涉款是否承担支付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送达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鸿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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