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润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盛润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12661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盛润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青路长宁里特1号台银大厦27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晗,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陈锦军,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
被告:徐海,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盛润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锦军、徐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勇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钊
书 记 员 梅远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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