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1民初1080号
申请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21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718055596。
法定代表人:刘驷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鹏源佳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6号九州通大厦12层办公4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LLPP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鹏源佳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鹏源佳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9645.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鹏源佳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9645.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冻结被申请人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