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萨科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新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31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萨科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萨科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新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萨科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萨科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新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无锡萨科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丹俊
书记员  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