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217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运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2民初9217号
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明德学校东200米山海集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运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徐海一级公路北侧1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运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1元,由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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