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810江苏运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邳州市邢楼镇青平村基督教活动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2810号
原告:江苏运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荣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伟,邳州市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邳州市***青平村基督教活动点,住所地邳州市。
负责人:侯朋真。
原告江苏运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青平村基督教活动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运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运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杲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籽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