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703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诚博艺结构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奔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诚博艺结构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奔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诚博艺结构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奔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诚博艺结构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