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顺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31131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克武,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顺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34025X。
法定代表人:李显贵。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顺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振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 文
书 记 员 谭青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