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1493号之二
原告:上海正扬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186号1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陈道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庆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豫苑路天明城23号楼3单元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庆。
被告:郑红旗,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上海正扬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庆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红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熊轩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雪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