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7109号
原告:**,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祈华,陕西天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庆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祥杰,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96元。
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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