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21民初2481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华,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香洲头地段西侧汕尾1号金宝城三栋B单元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546862N。
法定代表人:陈秋永。
被告:海丰县联安镇联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联安镇联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521777817749D。
负责人:林美贞。
关于原告***与被告广东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丰县联安镇联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54元,减半收取计4052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海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