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585号
原告:**市晨曦热处理厂,住所地:**市邵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GQGBW2D。
经营者:邵国喜,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华宇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谭家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72329404E。
法定代表人:何薇红,职务不明。
被告:***,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谭家岭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晨曦热处理厂与被告**市华宇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晨曦热处理厂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晨曦热处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晨曦热处理厂负担。
审 判 员 岑益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