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华宇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余姚市华宇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69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杰,浙江高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骏,宁波市江北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姚市华宇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72329404E。

原告***与被告余姚市华宇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 判 员  叶 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张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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