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69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杰,浙江高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骏,宁波市江北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姚市华宇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72329404E。
原告***与被告余姚市华宇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 判 员 叶 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张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