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27民初952号
原告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果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阳原县风光河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阳原县风光河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823200元。申请人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阳原县风光河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8232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贵新
法官助理 李子杰 书 记 员 贾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