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承德县晶诚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821民初4203号
原告承德县晶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承德县晶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晶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00元,减半收取计14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小青
法官助理康大亮 书记员刘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