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26民初4800号之一
原告:***,女,1936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3606181820),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43弄6号2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圣炜,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鼎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814556)。住所地:宁海县一市镇一市村。
法定代表人:赵竑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川,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卿,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海县西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63899C)。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镇前路5号。
法定代表人:夏雅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赟,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宁海县西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宁海县跃龙街道惠民路9弄19号。
第三人:钱忠晓,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5705200019),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海棠路121弄5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宁波鼎立建设有限公司、宁海县西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钱忠晓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12元,减半收取625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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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柴学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林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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