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科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高科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悦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执39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高科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震泽路**双子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587100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悦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居****502信用代码:91440300057882518B。
法定代表人:商学全。
申请执行人无锡高科物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悦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263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4550.00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深圳悦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