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8291号
原告:无锡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湖滨街15号蠡湖科研大厦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文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文汇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无锡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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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