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民辖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张彦涛,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行宫角航空大厦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507819XL。
法定代表人:刘广琴,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前黑砦村物流大道北、仓狼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2676970P。
法定代表人:吴俊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4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4160号民事裁定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苏 芳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