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执1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行宫角航空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广琴,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507819XL(1-1)。
被执行人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前黑砦村物流大道北,苍狼路西。
法定代表人:吴俊岭,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2676970P。
本院在执行河南寓泰兴业只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11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豫0211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庆丰
审判员  孙丽平
审判员  于振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楚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