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6164号之一
原告海城市海州区新时代烟酒商行,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新胜委C01-2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81MA0YYT2PXD。
经营者汪丽。
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行宫角航空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507819XL。
法定代表人刘广琴。
委托代理人尹奉伟,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5613660377。
负责人尹奉伟。
原告海城市海州区新时代烟酒商行(以下简称新时代烟酒商行)诉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防集团公司)、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防集团鞍山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安防集团鞍山分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和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补交89元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婧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