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卫士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组织机构代码:69544991-1。
法定代表人:***,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507819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市卫士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4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市卫士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沂市卫士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市卫士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临沂市卫士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倪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