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梨花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辖终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梨花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翟恒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原审被告:皇甫**,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上诉人山东梨花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7)鲁0181民初14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梨花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连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连因山东梨花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皇甫**欠付其工程款而提起的诉讼,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连起诉状及山东梨花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陈述的事实,本案的所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梨花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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