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管镇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03837595D,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姬庄码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58004692P,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藏军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盱眙管镇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2)苏0830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向法院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法院告知其不符合免缴条件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