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37号
原告: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藏军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广绘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枚皋东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新民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岗公司)与被告江苏广绘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绘公司)、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皇岗公司诉称:被告广绘公司系被告测绘公司独资设立。2020年11年4日,原告皇岗公司与被告广绘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被告广绘公司建设的枚皋路测绘勘察研究院1号研发楼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签约合同价为1826万元。2021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广绘公司签订《枚皋路测绘勘察研究院1号研发楼工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对原签合同约定价款不变的基础上调增人工、钢筋、混凝土、门窗、水泥材料等增加费用350万元,调整后为固定总价2176万元。补充协议还约定了工程款付款进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施工义务,目前施工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被告广绘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在原告施工结束后被告广绘公司拖延验收等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款856万元和利息、违约金76.7188万元;2、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欠款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均由被告全部承担。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皇岗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枚皋路测绘勘察研究院1号研发楼工程;工程地点:淮安市西侧;工程内容:……承包方式:……从形式上看,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从实质上看,该份合同的内容为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位于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1号研发楼工程,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案涉工程所在区域并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之内,本案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管辖。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8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原、被告所争议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皇岗公司诉请判令两被告给付工程款等,本案系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淮安市西侧,属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娟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