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民抗4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盱眙管镇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盱眙管镇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2)苏0830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淮检民监〔2023〕1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