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盱眙管镇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民抗4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盱眙管镇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盱眙管镇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2)苏0830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淮检民监〔2023〕1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