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3民初869号
原告:温州市坚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兴街道富康路9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74040152T。
法定代表人:张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梵弘,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佳,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双溪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69608971N。
法定代表人:夏伟娟。
原告温州市坚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坚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3554元,减半收取67777元,由原告温州市坚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建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秀敏
书 记 员 陈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