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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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磐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727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双溪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69608971N。
法定代表人:夏伟娟。
被执行人:浙江信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溪干畈2号(深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556177784C。
法定代表人:徐中宝。
申请执行人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信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27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120万元和工程款人民币4807375.76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47748元,执行费558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6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96376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徐中宝罚款人民币 100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27执1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青春
审 判 员 陈益民
审 判 员 杨凯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