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7民初201号
原告***,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双溪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夏伟娟。
委托代理人周闪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浙江昊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傅军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