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沁园春风景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1372号
原告: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区东区66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韩滨环,经理。
被告:日照市沁园春风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费家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萍,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沁园春风景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曹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