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20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区东区66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韩滨环,经理。
被执行人: 山东河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乔庄镇打渔森林公园(近黄河南岸)。
法定代表人:高文飞。
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河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京0114民初139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河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5000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223元。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双威力冰雪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已执行0万元,尚有货款635000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3元未能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山东河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