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惜缘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旭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民初2396号
原告:合肥惜缘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旭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司维峰,经理。
原告合肥惜缘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旭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合肥惜缘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惜缘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山东旭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惜缘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2196元,由合肥惜缘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然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