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佳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西宁佳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戴剑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03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佳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西宁佳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2018)青0103民初26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配件及维修费49700元、利息15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76元,合计5239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7日以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予以扣划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0103民初2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