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分公司与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1650号之一 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77WUFQ07,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二号工业园区经一路200号A0-9室。 负责人:**专,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85651H,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旁(云南建投昭通发展大厦办公区域13层B、C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西建青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发成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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