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1922号之一
原告:阿拉尔市意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二号工业园区经一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新疆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旁(云南建投昭通发展大厦办公区域13层B、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拉尔市意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并于2023年7月3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阿拉尔市意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提出减、免、缓申请,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拉尔市意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覃 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