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民终2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审被告:胡彬,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璇,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辉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老坝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云南腾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广场C幢2层1-14轴。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彬、***、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云南辉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腾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2023)云2529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