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巧家县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622民初3533号 原告:巧家县鼎盛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MA6NL67C2X。 地址:巧家县玉屏街道玉屏山麓小区公租房2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85651H。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旁(云南建设昭通发展大厦办公区域13层B、C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生于1993年10月2日,云南省宜良县人,系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云南省宜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巧家县鼎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巧家县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巧家县鼎盛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巧家县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巧家县鼎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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