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民终2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辉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滇源街道办事处老坝村委会麦冲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云南腾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广场C幢2层1-14轴。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云南辉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腾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2023)云2529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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